目前建設市場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建筑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對某一工程進行投標,越來越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雖然實踐中聯合體投標的應用已非常廣泛,但關于聯合體投標的理論研究尚不多見,法律法規也很不完善,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諸多須解決的問題。
聯合體的管理是以合同為基礎的管理
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概念及主體。所謂工程建設聯合體,顧名思義,就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聯合,共同完成一項工程建設任務。所謂“聯”就是組織、協同,所謂“合”就聯手、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標投標法》頒布12年來,招投標市場不斷壯大,行政監督管理體制逐步完善,招投標制度日趨完備。對規范招投標活動,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工程建設和公共采購效益,預防懲治腐敗起到了積極作用。我們在這里所說的工程建設聯合體的主體地位是受法律法規保護和承認的,與投標人圍標、相互串通投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工程建設聯合體的宗旨是保市場、保信譽、促發展。主辦單位是聯合體的靈魂,承擔著更多的責任,項目的開戶、當地注冊、對業主的各項承諾(如保函等)都是主辦單位來做的,主辦單位要管好項目靠的就是各項合同管理,《聯合體施工協議》是合同管理的基礎,主辦方要利用資金監管、進度監管、質量監管、安全監管、材料設備監管,達到聯合體各方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目的。
工程建設聯合體應當選擇聯合體一方為主體單位(或牽頭單位)。在通常情況下,主體單位可能享有以下幾種權利:一是主要的組織與管理權。此種權利的行使可能通過幾種方式,如主體單位就招標的工程項目對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組織與管理權,或者通過成立專門的組織管理機構而行使。二是溝通與協調權。既包括與招標人的溝通與協調,也包括與聯合體內部各方的溝通與協調。三是收益權。這是指主體單位因其承擔的組織、管理、溝通、協調等工作而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應得到的相應收益。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對應,主體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承擔投標聯合體內部的組織管理工作和溝通協調工作的義務;負擔管理工作中的開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就招標的工程項目對招標人承擔主要責任。
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法律特征。一是主體的有條件性。《招標投標法》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法律或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提出了明確有要求,有興趣的法人或他組織根據自身具備的資格、實力、專長,依據優勢互補的原則,成立投標聯合體,爭取投標成功。
二是組成的自主性。聯合體應根據自主的原則組成, 其行為屬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為,法律也沒有賦予招標人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的權利,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
三是組織的臨時性。工程建設聯合體投標一般適用于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復雜的建設項目,在開標評標定標之后,如果聯合體未中標,則聯合體即解散;如果聯合體中標,則聯合體依照聯合體協議確定的各方在招標項目中承擔相應的工作和責任,在完成招標項目并經有關方面驗收后解散,所以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工程建設聯合體主體單位及成員方的權利、義務。無論是聯合體的主體單位,還是其他各方都應當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設任務過程中均應享有的權利包括:項目監督權、知情權、有關招標項目的信息共享權、收益權、項目分工中的協調權、損失追償權、參與項目管理權等等。各方應承擔的義務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并交付相應成果的義務、及時向主體單位及其他各方通報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進展和實施情況并送達必要的文書的義務、支持和配合投標聯合體各方順利完成所承擔的項目任務的義務、服從主體單位或組織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和合理調配的義務、保密義務等。
工程建設聯合體各方的內部關系和責任。工程建設聯合體中標后,聯合各方共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招標人有權要求聯合體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義務,聯合體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內部聯合體協議的約定來對抗招標人。工程建設聯合體的合伙性決定了聯合體各方對招標人就招標項目必須承擔連帶責任,這有利于聯合體各方增強責任感,既要依據聯合體內部協議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又要互相監督協調,保證整體工程項目的合格。對于招標人而言,一旦招標的工程項目出現應由聯合體承擔責任問題,可以選擇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聯合體各方是由聯合體協議聯結在一起的合伙合同關系, 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需要以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協議為依據,按照協議的約定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是在中標之前,聯合體各成員間有一個標前的協議,這個協議主要是意向性的,充分體現出原則性就可以了。中標以后,聯合體成員間必須立即制訂詳細的聯合體協議書,要比標前的協議詳細得多,對將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及處理原則一并寫明。聯合體內部事務均依據共同簽訂的聯合體協議加以解決,如果聯合體一方對從招標人處取得的利益超過聯合體協議約定的他方應得的利益,則該方有義務向聯合體他方返還;如果聯合體一方對招標人履行的義務超過聯合體協議約定的他方應負的義務,則該方有權向聯合體他方追償。此時,外部連帶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內部按份債權債務關系隨之產生。
聯合體各方是在互助、互利的基礎上組建的,為了避免因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模糊不清的條款對各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及矛盾,而影響聯合體各方面的合作關系,故聯合體應根據招標人在建設、施工、設計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投標前《聯合體協議書》及中標后《聯合體施工合同》。
聯合體的合同管理
明確了工程建設聯合體的概念、主體及權利義務關系之后,不難看出工程建設聯合體的管理是以合同為基礎的管理,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聯合體中標前協議的簽訂。為了明確聯合體在投標時的責任及義務,防止由于責任不清引起扯皮影響投標,或者在中標后出現獨占施工工藝簡單及單價高的分部分項工程、推脫責任等不良現象發生,在投標前應簽訂《投標前聯合體協議書》。協議書內容應包含以下內容:1、投標項目的基本概況;2、聯合體各方基本情況及對招標項目的競爭優勢;3、聯合體投標的運作方式;4、聯合體投標的合作目標;5、聯合體在投標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6、聯合體牽頭方的確定及權利和義務;7、中標后聯合體各方的工程項目內容劃分及界定,工程計價及變更索賠方式;8、協議書的有效期及保密事項等。
聯合體中標后施工合同的簽訂。為了防止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合同糾紛,中標后應簽訂更加詳細、嚴謹的《施工合同》,合同的簽訂應把握以下主要條款:1、根據投標前的軒議,詳細劃分所分各方承建工程項目的范圍;2、決策機構的設立、人員組成、權限及決策程序等;3、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及義務;4、帳戶的開立、資金的管理及使用、項目成本核算及結算等;5、違約責任條款及所承擔的責任;6、利益分享及債務的承擔;7、工程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的責任;8、解決糾紛的方式。
聯合體各方是由聯合體協議或合同聯結在一起的合伙合同關系, 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需要以聯合體各方訂立的協議或合同為依據,按照協議或合同的約定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合同交底。合同簽訂后須由業務分管部門組織合同履約相關部門人員進行合同交底,交底應有書面記錄。合同交底包括:合同內容交底、施工技術交底、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交底。合同內容交底包含:合同內容(不含工程單價)、部門或人員管理職責、具體結算支付流程、機械使用與管理、材料領用、調撥程序等內容,此項交底由合同簽訂部門進行交底。施工技術交底包含:施工圖紙、質量控制標準、施工資料填寫標準、施工工藝控制要求、工序交接報驗、工程交工驗收辦法等內容。安全職業健康環境保護交底包含: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培訓辦法、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安全護照,職業健康注意事項、預防措施和要求,環境保護要求和應采取措施等內容。補充協議簽訂后同樣執行合同交底程序。
合同履約。合同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管理部門應本著“雙盈”的理念,營造合同履約環境,提高服務水平。對合同履約過程進行時時監控,對發現的問題,應分析產生問題的根源,幫助對方當事人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對方當事人不予配合時,應按合同約定,以書面形式下達限期整改指令,落實情況要有書面反饋結果。對于限期內不進行整改的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報請單位主管領導同意進行處罰或清退。對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當事人,應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解決。為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合同須訂立管轄條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合同糾紛時,是通過仲裁還是通過訴訟解決合同糾紛,同時明確約定仲裁機構或管轄法院。
韓國明: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歷任交通部公路一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技術員、項目經理、副總經理。2010年被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評為“中國工程建設優秀高級職業經理人”,獲茅以升科學技術獎——“建造師獎”,并榮獲“全國勞動模范”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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