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農民工存在的問題
作為“廉價勞動力”工資水平較低、拖欠時有發生。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很低,在用工企業、農民工與廉價勞動力劃等號,有的建筑企業還將廉價勞動力成本低作為市場競爭和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即使是很低的工資,有的企業還想方設法拖欠。這在建筑業是普遍存在的。去年以來,盡管清欠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由于維護建筑業農民工權益的長效機制尚未建立,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問題并沒有根本解決。據有關部門問卷調:67%的建筑業農民工認為按月取得工資有點難,32%的農民工則認為很難。看來一些地方還有60%左右的農民工難以按月拿到應得的工資。
作為“高危勞動力”,安全保障缺失,安全事故頻發。建筑業是安全生產的高危行業,許多建筑業農民工根本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和安全知識教育就上崗,安全事故極易發生;同時絕大多數建筑業農民工是在工傷醫療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從事相當艱苦甚至高度危險的工作。一些企業的生產生活條件非常惡劣、設備陳舊、管理粗放、不投入基本的安全裝備,建筑業農民工加班加點疲勞過度,導致安全事故頻繁發生。重慶有問卷調查顯示:60.2%的建筑企業農民工沒有勞動保護用品,58.9%的農民工沒有經過安全生產培訓,9.8%的建筑企業農民工發生過一次工傷事故,4.5%的建筑業農民工發生過兩次工傷事故。一方面,建筑業農民工極易患職業病,工傷事故嚴重;另一方面,建筑業農民工發生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后,很難得到合理的賠償,建筑農民工把傷、殘、病帶回家,社會矛盾由城市轉嫁到了農村。
作為“簡單勞動力”合同風險意識缺失、維權方式單一。建筑業農民工,大多數都是跟隨同鄉親友外出務工的,他們幾乎很少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幾乎沒有通過合同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在現實中由于沒有簽訂用工合同,勞資糾紛不斷,各種矛盾問題嚴重,有的建筑業農民工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要么堵塞道路交通,要么攀爬塔吊或電力設施進行示威,以造成極壞社會影響的方式解決問題。
作為“流動勞動力”工作流動性大、居住環境差。我國基本建設投資分布在祖國大江南北,建筑業農民工遍及全國城市和鄉村,與進城務工的其他行業農民工有著明顯的特點,由于建筑業的流動性和不穩定性,致使建筑業農民工問題也具有許多特殊性。特別是承擔西部地區鐵道、交通等工程建設任務的建筑業農民工,工作條件和生活居住條件十分惡劣;在高原山區少數民族地區,有些建筑業農民工很難融入當地城市和鄉村;工作艱辛,思想苦悶,渴望家鄉生活。
作為“超時勞動力”工作時間長,超負荷工作。建設工程工期因建筑市場的過度競爭和建設單位“短、平、快”投資要求而大大壓縮了。可以說,現在大多數建設工程合同工期都比定額工期少一半以上。由于工期目標壓力大,加上建設工程施工技術連續性要求,使得工程施工大多數工程都不得不晝夜連續施工,造成建筑業農民工超時工作,超負荷工作的現象普遍存在。《勞動法》在建筑業的貫徹實施成了一紙空文。據重慶有關部門問卷調查92%的建筑業農民工幾乎沒有節假日,62%的建筑業農民工每天工作時在14小時以上。
作為“單性勞動力”性別比例失調,家庭生活不和諧。建筑業是艱苦繁重的體力勞動性企業,從事建筑業農民工大多數為男性,只有少量輔助工種可以安排女性農民工就業,加上建筑業農民工分布在城市和鄉村。因此,建筑業農民工面臨的問題還與其他行業的農民工不一樣,農民工的戀愛、婚姻、家庭問題更加突出,生理、心理需求更難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很難將家屬帶出,留守婦女、兒童及空巢老人問題突出。
作為“外來勞動力”難以融入當地,自卑心里嚴重。建筑業農民工進入城市,為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城市居民卻不能給他們應有的待遇,即使他們工作在城市,也總是拖著一個農民的尾巴,成為城市的“另類市民”,受到歧視,盡管已經擺脫了土地,脫離了農業,卻不能完全成為工人,享受城市文明新的“一元”。同時,進入少數民族地方建設的農民工因為語言文化差異,有時也很難融入當地。長此下去,一個能促進國家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的群體,將逐漸演變成為一個問題群體。
作為“平等勞動力”,社會保障缺乏,產生不平衡心理。建筑業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的參保率極低,據重慶市有關部門問卷調查顯示:重慶建筑業農民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參保率只有33.7%、10.3%、21.6%、31.8%。建筑業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缺乏,讓建筑業農民工感到出生不好低人一等,產生不平衡心理和對社會的不滿情緒,給建筑業農民工當前和未來的工作、生活以及對社會穩定都留下了較大的隱患。
作為“自由勞動力”,組織約束力缺乏,隊伍穩定性差。由于建筑業農民工自身素質和組織化程度較低,以及工程建設流動性,季節性特點和建筑業農民工“可工可農”的特點,致使建筑業農民工自由度較大,流動性很強,穩定性很差,給建筑業勞務企業農民工管理帶來巨大的難題,也給建筑業工程質量技術管理和持續穩定發展帶來嚴峻挑戰。據重慶市有關單位問卷調查顯示:同一工程同一工種農民能善始善終干完工程的只占用工的56%。
作為“弱勢勞動力”,法制意識不強,維權依賴政府。建筑業農民工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各級黨和政府十分重視解決弱勢群體的問題,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和基本要求。許多農民工合同及法制意識不強,不愿通過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及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工資拖欠等爭議,而選擇綁架、堵交通、跳樓、爬吊塔等暴力、極端手段維權,還有一些建筑業農民工一旦發生拖欠問題便到當地政府進行集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維護穩定,工作職能錯位,對建筑業農民工問題大包大攬,打亂了政府的正常工作和秩序,政府幫助維權的成本也非常高。
建筑業農民工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建筑法》對建設單位的約束不到位。1997年頒布的《建筑法》,核心內容是規范和約束建筑施工企業的行為,對建設單位幾乎沒有約束。而一些建設單位超越自身資金的能力上項目,造成建設領域工程款拖欠,這是建筑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筑業農民工教育培訓不到位。絕大多數農民工進入建筑業前未經過任何專業培訓,平均只有初中甚至小學文化,自身素質低,缺乏專業勞動技能和特長,因此只能從事簡單體力勞動,這是造成農民工工資水平低的一個主要原因。農民工自身素質低,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自我保護意識差,也是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主要原因之一。農民工專業技能不足,尚未建立針對農民工的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能資質認證體系,也可致使許多建筑工程質量不高。農民工自身素質低,合同維權及風險意識缺乏,法律意識不強,這是造成農民工維權能力差、維權方式單一、導致的結果是出事就鬧政府。
建筑業農民工勞務市場不健全,組織化程度低。迄今為止,建筑業農民工大多是追隨親友、同鄉進城務工的,通過勞務市場應聘的只占極少數。原因一是建筑業農民工勞務市場不健全,農民工供求信息溝通不暢;二是勞務企業數量有限,運作機制不規范,許多雖然名稱改為勞務公司但實際尚未擺脫“包工頭”管理模式。由于大多數農民工依附于“建筑包工頭”進行管理,維系農民工與勞務組織者(包工頭)之間關系的是鄉情、親情等非契約因素,遇有工傷、工資拖欠等糾紛時往往造成責任主體不清。即使是受雇于勞務公司的農民工也大多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權益依然難以依法得到保障。據勞動保障部2004年對40個城市抽樣調查,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12.5%,建筑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則更低。農民工與勞務組織者之間缺乏法律層面的有效約束,建筑業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流動性大,給農民工維權以及建筑業發展所需要的勞動力可靠保障都帶來諸多問題。
建筑業農民工勞動保障與社會保障不到位。雖然我國在理念上已將農民工視為產業工人的一部分,但由于各地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具體安排的差異性,以及地方政府和企業認識差距等因素,實際上絕大多數建筑業農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會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傷殘醫治賠償困難(工傷保險是目前唯一對建筑業農民工沒有制度和政策障礙的保障項目);二是醫療、養老保險空缺,后顧之憂難以解決。有關勞動保障調查表明,建筑業農民工醫療保險的參保率為10%左右,養老保險的參保率為15%左右,而基本養老保險由于不能跨地區轉移,農民工參保積極性不高,一些已參保的建筑業農民工甚至紛紛要求退保。
建筑業過度競爭導致對農民工人文關懷不到位。我國建筑市場發展極不對稱,建設能力總體大于建設需求,建筑企業間競爭十分激烈。在低成本竟標壓力驅使下,建筑業甲、乙雙方形成了“重生產、輕生活”現象。特別是在流動性極強的鐵道、交通建設工程,戰線長,施工環境惡劣,建筑業農民工的居住條件簡陋、生活艱苦,幾乎沒有醫療條件和活動、休息場所,一些建筑業農民工積勞成疾,因病重新返鄉。
幾點建議
修訂、完善《建筑法》,規范政府、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等各方的行為。修訂和完善《建筑法》,明確政府權利和職責。政府的職責應是制定建筑業的發展規劃,培育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制定從業標準和要求,建立從工程構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與標準,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行為,確保建筑業的科學發展。政府更要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科學發展,統籌兼顧,特別是要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的法律地位和責任,規范建設工程行為,確保合同約定的實施,防止工程款拖欠,從源頭上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出臺相關規定,強制性要求將農民工工傷保險和一定比例的基本技能以及安全培訓等費用作為建設成本的一部分寫入合同。
建立健全建筑業農民工教育培訓機制。建筑業農民工是我國勞動力構成中最能吃苦、最活躍的群體,他們勞動報酬低、安全生產意識薄弱、權益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自身素質和專業技能低。
人力資本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比物質資本、勞動力數量的增加更為重要。因此,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問題,必須建立建筑業農民工教育培訓制度。一是要依靠黨和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和相關政策保障,全面提高農村勞動力文化素質;二是要在建筑業農民工輸出地建立農民工培訓基地,通過建筑技工學校,大面積培訓農民工,以提高其從事建筑業的勞動技能和職業健康安全保護能力、職業道德水平、從業風險和法制意識等素質,使建筑業農民工具有產業工人的素質;三是建筑業輸入地和建筑業用工單位還必須建立對建筑業農民工的培訓制度,針對用工要求,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對建筑業農民工進行培訓;四是建議國家制定和實施全國統一的建筑業農民工技術等級考核認定標準,推行建筑業農民工技術等級制度,頒布各地區建筑業農民工各等級最低工資標準,鼓勵農民工通過提高勞動技能增加勞動報酬,促使建筑業農民工成為學習成長型產業工人,對我國建筑業發展做出貢獻。
在培訓工作中,農民工文化素質和基本專業技能培訓建議由政府出資負責;專業技能等級提高培訓建議先以勞務公司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負責為主,再逐步過度到由農民工自己出資參加社會專業機構培訓。
以工傷和職業病為重點,逐步完善建筑業農民工權益及社會保障體系。對建筑業農民工而言,工傷和職業病是他們面臨的最大風險,為其建立工傷保險是建筑業第一優先的需要。建筑業農民工,把最美好的年華貢獻給了城市,無論是保證社會公平還是應對老齡化挑戰,減輕未來政府和社會的贍養壓力出發,國家都理應對建筑業農民工的老年生活保障問題提前作出制度安排,早日為他們建立養老保險。已經在建筑企業就業的建筑業農民工應參加失業保險;同時,有必要為建筑業農民工建立臨時性的、應急性的社會救濟,為其在遭受意外傷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業期間生活拮據時,提供適當的幫助。目前,各地在解決建筑業農民工社保問題上都有許多有益的嘗試,但鑒于建筑業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建議國家規范各地的社保工作,使農民工跨地區流動也能切實享受社保,提高其參保積極性。
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對建筑勞務企業的管理,培育并完善建筑業勞務市場。當前較普遍存在的建筑業“包工頭”直接管理農民工的模式,盡管其通過親情、鄉情等非組織手段約束管理農民工有其具有一定有效性的一面,但是“包工頭”管理建筑業農民工的方式終究不能適應現代建筑業農民工管理發展的需要,也因其缺乏法律依據很容易產生用工糾紛等問題。因此,建議盡快培育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和地位的建筑勞務企業,通過建筑勞務企業與建筑業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的方式,規范對建筑業農民工的管理;同時,也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勞務企業的責任,規范其行為。只有這樣也才能夠依法維護和保障建筑業農民工的權益,也才能夠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影響社會穩定、維權依賴政府的問題。
為解決建筑業農民工進城務工過度依賴“包工頭”的問題,建議由政府主導,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勞務市場,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完善市場機制,構建勞務共需雙方信息溝通渠道,切實提高溝通效率,使農民工真正能夠通過勞務市場渠道找到適合其特長的工作位置,使其擺脫對“包工頭”的過度依賴。
統籌建筑業發展,適當提高建筑業準入門檻,抑制建筑企業間的過度競爭。近年來,我國為了促進經濟發展,通過投資方式拉動經濟增長,加大了固定資產投資,客觀上為建筑業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但是建筑企業數量太多,加劇了市場競爭,迫使一些建筑企業為了生存和隊伍穩定,不得不墊資壓價承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資金一旦出現缺口,農民工工資就會形成拖欠。市場過度競爭問題不解決,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和農民工隊伍穩定問題就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因此,統籌建筑業發展顯得十分重要而緊迫。統籌建筑業發展,一要提高建筑業準入門檻,嚴把“入口關”;二要提高企業標準,控制建筑企業數量規模;三建立競爭有序的競爭市場;四加大對違規建筑企業的處罰力度,增大違規成本。
建立建筑業農民工工會,維護其權益,滿足其需求。建筑業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轉型時期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的一支重要力量,他們進入城市參與建設,生活卻處于城市的邊緣狀態。由于建筑業農民工具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使得他們對城鄉社會穩定有著特殊的影響。處理好建筑業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和需求滿足問題,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政府有關部門要把建筑業農民工作為常住人口的一部分公平對待,取消各種損害其權益的規定,建立覆蓋全體建筑業農民工的公共服務制度。建筑企業要及時組建農民工工會等組織,以提高建筑業農民工組織化程度,引導和促進形成穩定和諧的勞資關系;建筑企業要發揮工會功能,將建筑業農民工組織起來,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豐富業余文化生活;建筑企業合理安排施工計劃、定期安排建筑業農民工返鄉探親,或通過工會組織建筑業農民工家屬到工地探親,以滿足建筑業農民工需求。同時,工會組織也可將建筑業農民工組織起來,參與社會公共活動,幫助他們在促進平等基礎上與城市居民正常交往,互信互助、互相融合。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城鄉隔閡,縮短建筑業農民工市民化的過程,減少身份轉變過程中的痛苦,使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平穩順利推進。
田貴祥:高級工程師、國家一級注冊建造師。歷任十八冶勘察設計院院長、十八冶金建設公司總經理助理、十八冶金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十八冶金建設公司董事、總經理。重慶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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