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該詞最早由英國政府于1982年提出,后來隨著項目融資的發展,PPP開始出現并越來越流行,特別是在歐洲。
從各國和國際組織對PPP的理解來看,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PPP泛指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各種合作關系,而狹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FO等多種模式。狹義的PPP更加強調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項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則。
二、PPP的3大特征
1、伙伴關系
伙伴關系是PPP最為首要的問題。政府購買商品和服務、給予授權、征收稅費和收取罰款,這些事務的處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關系的真實存在和延續。比如,即使一個政府部門每天都從同一個餐飲企業訂購三明治當午餐,也不能構成伙伴關系。PPP中私營部門與政府公共部門的伙伴關系與其他關系相比,獨特之處就是項目目標一致。在某個具體項目上,以最少的資源,實現最多最好的產品或服務的供給。私營部門是以此目標實現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門則是以此目標實現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
形成伙伴關系,首先要落實到項目目標一致之上。但這還不夠,為了能夠保持這種伙伴關系的長久與發展,還需要伙伴之間相互為對方考慮問題,具備另外兩個顯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2、利益共享
需明確的是,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并不是簡單分享利潤,還需要控制私營部門可能的高額利潤,即不允許私營部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超額利潤。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項目都是帶有公益性的項目,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如果雙方想從中分享利潤,其實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許提高價格,就可以使利潤大幅度提高。不過,這樣做必然會帶來社會公眾的不滿,甚至還可能會引起社會混亂。既然形式上不能與私營部門分享利潤,那么,如何與私營部門實際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會成果,還包括使作為參與者的私人部門、民營企業或機構取得相對平和、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利益共享顯然是伙伴關系的基礎之一,如果沒有利益共享,也不會有可持續的PPP類型的伙伴關系。
3、風險共擔
風險分擔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關系的另一個基礎。如果沒有風險分擔,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續的伙伴關系。沒有誰會喜歡風險,而是會為了利益千方百計地避免風險。
在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理分擔風險的這一特征,是其區別于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其他交易形式的顯著標志。例如,政府采購過程,之所以還不能稱為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是因為雙方在此過程中是讓自己盡可能小地承擔風險。而在公私伙伴關系中,公共部門卻是盡可能大地承擔自己有優勢方面的伴生風險,而讓對方承擔的風險盡可能小。一個明顯的例子是,在隧道、橋梁、干道建設項目的運營中,如果因一般時間內車流量不夠而導致私營部門達不到基本的預期收益,公共部門可以對其提供現金流量補貼,這種做法可以在“分擔”框架下,有效控制私營部門因車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經營風險。與此同時,私營部門會按其相對優勢承擔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體管理職責,而這個領域,卻正是政府管理層“官僚主義低效風險”的易發領域。由此,風險得以規避。
三、PPP模式選擇
PPP項目運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運營、管理合同、建設-運營-移交、建設-擁有-運營、轉讓-運營-移交和改建-運營-移交等。具體運作方式的選擇主要由收費定價機制、項目投資收益水平、風險分配基本框架、融資需求、改擴建需求和期滿處置等因素決定,這里只列出7種常見的合作模式。
四、PPP六大主要架構
總之PPP模式推行的真正目的是控制和轉化政府債務,吸引社會資本的參與,但不可對所有的項目都以PPP模式進行生拉硬套,偏離了采取此模式的初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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