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為何物?
《導則》明確了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適用范圍、實施方式、適用要求等,要進一步規范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流程。
小編說:PPP是個洋氣的英文名,全稱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看似高冷,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應用已十分普遍。說白了就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政府達到了興建基礎設施、增加居民福利的目的;社會資本獲得了利潤。
舉個簡單的例子,北京的4號線地鐵在修建時就嘗試了一把PPP。政府公布項目,在社會上招投資建設的公司,建設完成后在一定年限內都可以由該投資建設的公司運營,盈利歸公司所有。當時的一個重要投資方就是香港地鐵。為了開展工作,公司在北京本地的地鐵運營公司中招了許多人。原有的職工為了高收入就去了。但有一部分人又因為工作強度太大而離開。這一番折騰好似捅破了一層窗戶紙,使地鐵公司的管理效率大大提高。地鐵4號線的成功也帶動了此后北京地鐵的大規模建設和運營。可見,PPP項目有時候并不能只看財務數據,它好似大盤子里的一顆棋子,要的是用這顆棋子實現戰略目標,而非計較這顆棋子的得失。
時至今天,大到水庫、大橋的建設,小到公交站臺、城市導向牌的運營,PPP模式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隨處可見了。
這是一個多方受益的模式。政府提升了清廉公正的形象,企業獲得了強有力的政府背書。相比于傳統的政府掏腰包讓企業干活的建設模式,PPP模式中,政府和企業都是全程參與,雙方合作時間更長、信息更對稱。對于居民來說,不花納稅人一分錢,就讓大家擁有一個干凈齊整的市容市貌,何樂而不為呢?
明確范圍
《導則》適用于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傳統基礎設施領域采用PPP模式的項目。
小編說:PPP模式可以更好地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到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中,這是因為這些項目中私營企業和民營資本也有利可圖。
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傳統基礎設施領域的項目,原來大多數由國有企業建設,優先引入民間投資可以促進市場競爭,提高民間資本的積極性,調動市場積極性。
此外,這些領域都有自己的獨特性,不像工廠里的產品生產,或是商品房建設,可以規模化操作。基礎設施項目中,可能每個都須要結合當地情況,單獨設計。運用PPP模式,政府將對項目中后期建設管理過程參與更深;企業將對項目前期科研、立項等階段參與更深,設計建設的基礎設施更符合市場需求。
實施方式
《導則》提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兩類。新建項目優先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方式。存量項目優先采用改建-運營-移交(ROT)方式。
小編說:BOT、BOOT、DBFOT、BOO、ROT,這些都是PPP的實現形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BOT就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時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共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將無償移交給政府。簡單說,就是企業出錢建設、運營收費以回收投資、期滿移交政府的模式。
BOOT和BOT模式類似,只是多了一個擁有的階段,即項目建成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
DBFOT模式中,企業則擔負更多的程序,包括項目的前期設計和融資。
BOO模式則不需要讓企業再將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可以讓企業一直運營。
現有城市許多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滯后,項目擴建、改建的任務也很重,政府投資壓力很大。農村建設中也越來越強調基礎設施建設。優先選擇市場參與的模式,充分調動市場積極性,不失為一條良策。
聯審機制
《導則》鼓勵地方政府建立PPP項目實施方案聯審機制。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PPP項目實施專章,可結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一并審查。
小編說:此前,關于規定雖提出從市場準入、完善特許經營制度、運行安全、產品與服務質量、價格與收費、成本等方面對PPP項目進行監管,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又沒有實施細則,監管形同虛設。
新的《導則》中對于聯審機制的確立,將從項目源頭把控風險,有利于項目本身順利進行。
明確責任
《導則》提出,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PPP項目合同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PPP項目合同。
小編說:PPP項目歷經時間長,參與方多,各方關系錯綜復雜,風險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PPP模式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能否辨識各種風險并合理分配給參與方共同分擔。
公司投了標,建了基礎設施,卻發現無利可圖,反過頭來找政府要錢的事情經常發生。公司須要為自己的投資行為負責,不能因為是政府的項目,就強行要求其為自己承擔投資失敗的風險。
此次《導則》對于責任的明確劃分將是對PPP項目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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