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框架協議(下稱框架協議)是社會資本中標后,政府與社會資本就PPP項目合作的最初法律文本。雖然相比正式的PPP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框架協議相對簡單,但它仍然是一份獨立、完整的合同,對雙方尤其是社會資本來講,其義務和風險內容尤為重要。
根據《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等相關法律規定,社會資本的義務和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組建項目公司義務
社會資本中標PPP項目后,必須與政府指定的投資公司共同出資成立項目公司用于運作項目。一般來講,社會資本應當在框架協議生效后若干日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按照約定的持股比例認繳出資額(社會資本一般持股60%,政府指定的投資公司一般持股40%),社會資本在項目公司注冊成立后若干日內按照約定的持股比例繳納到位。
2禁止轉讓義務
為了確保項目公司的正常運營,確保項目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持續穩定、優質、高效,未經政府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社會資本與投資公司均不得將其持有項目公司股權或其他與項目有關的權益轉讓。
3前期費用負擔義務
很多PPP項目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已經由政府主管部門完成了前準備工作,如項目選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及其批復,項目方案的審查及批復,項目用地勘查和設計,項目設計、監理、建安、設備采購等工作的推進,以上所產生的費用均由項目公司承擔。
4融資及償債義務
在框架協議中,雖然以項目公司的名義進行融資和承擔償債責任,但是,一般都會特別約定:投資公司僅按招標文件規定及框架協議約定投入資金外,不承擔任何融資責任以及相關風險,而當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足已覆蓋項目實際支出時,不足部分由社會資本負責項目公司的融資及提供項目公司商業貸款所需要的抵押物或資產證明等資料。如此,融資及償債責任等風險實際上由社會資本一方獨立承擔。
5禁止擔保義務
為了確保項目公司資產的安全性,框架協議一般會約定,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社會資本和投資公司不得以持有項目公司股權或者其他項目相關權益為本項目以外的其他事項和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等第三方提供擔保。
6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任何合同、協議中的基本條款,框架協議也不例外。當社會資本或者投資公司任何一方違約時,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框架協議一般不會約定一方在另一方違約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反而要求雙方應積極履行合同各項義務,確保項目如期完成并正常運營,只有在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或者經雙方協議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才可解除合同。
7保密義務
鑒于PPP項目的公益性、復雜性、專業性,框架協議一般還會約定社會資本和投資公司對對方涉及的商業等信息如尚未公布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或公開。
總之,PPP項目框架協議是社會資本介入PPP項目的重要法律文本之一,也是未來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基礎,社會資本應事先明確己方的基本義務和責任,清楚地認識到己方與義務和和責任緊密相連的各種風險,在與政府一方簽約前的投標和談判過程中平等溝通、合理擔責、共擔風險,才能確保己方的應有權益不被潛在的各種風險侵害、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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