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匯津公司為了長春污水處理特許經營項目,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與長春市人民政府對薄公堂。2014年匯津公司敗訴。
項目大事記
初合作
1999年,長春市人民政府對該市污水處理項目進行招商;2000年,香港匯津中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投資3200萬美元,建成了當時長春市第一家污水處理廠,成為國內首個外商直接投資的城市污水處理項目;2000 年7月14日,長春市人民政府頒發《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長春市政府授權排水公司與匯津公司訂立合作合同,從事長春市北郊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經營項目,由排水公司向長春匯津公司供應污水,由長春匯津公司進行處理,長春市政府責成長春市自來水公司向用水戶收取污水處理費,然后由自來水公司將收到的污水處理費上繳長春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撥付給排水公司,最后由排水公司向長春匯津公司支付污水處理費。污水廠在2000年投產后一直運行良好。
起爭議
2002年起,長春市排水公司開始拖欠污水處理費;2003年3月開始,排水公司完全停止支付任何污水處理費。2003 年2月28日,長春市政府以“長府發【2003】4號決定”廢止《專營辦法》:長春市政府認為,《專營辦法》違反了國務院有關“固定回報”的規定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經市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廢止。《專營辦法》廢止后,排水公司停止了向合作企業支付任何污水處理費。截至2003年10月底,累計拖欠合作企業污水處理費約9700萬元人民幣。此后,長春匯津和匯津公司多次與市政府和排水公司交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污水處理費,但均未得到任何答復。
終失敗
2003年8月,匯津公司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年12月底,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2004年1月8日,匯津公司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列舉了《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大量關于合作雙方權利、義務的條款,以此來說明該項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屬于固定回報項目,屬于國務院國辦發(2002)43號文件規定的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的項目。匯津公司敗訴。2005年8月,轟動一時的長春匯津污水處理項目經過近兩年的法律糾紛,最終以長春市政府回購而結束。據悉,回購金額為2.8億人民幣,長春市政府將分三次支付。就行政系統而言,本案發生的背景并沒有顯示政府政策或文件發生了重大變化,只是加大了政策執行力度且要求妥善處理,而該項目就發生在上級政策的有效范圍內,因此承認項目廢除有效其暗含結論是上一屆政府的相關行為違規、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涉嫌監管不力。
政策背景
本案是2002年建設部印發《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的政策背景之下發生的。
目前政策
2013 年12月,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分別發布了《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以下簡稱 “《操作指南》”)和《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PPP模式的推廣和實踐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范;同時,財政部還公布了30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供各地進行參考和借鑒。財政部在2014年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中提出“推廣運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的投資和運營。”這是中國官方首次提出PPP概念。之后財政部以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的基礎上成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以下簡稱“PPP中心”),具體負責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事項。2014年9月,安徽和福建省政府基于財政部財金[2014]76號發布了地方版的PPP操作指南和指導意見;11月以來,河南、江蘇、河北、山東、湖南和四川等省份也相繼出臺了推廣PPP模式政策文件。
結語
由于目前國家PPP系統的規則體系剛開始建立,其無法涵蓋PPP運作的每一個方面,這也使實際操作中產生很多矛盾與困惑。一個PPP項目涉及法律法規、國家政策、投融資、項目管理、工程技術等方方面面,項目中的合同結構安排、投融資模式選擇、價格和回報機制、風險處理、監管安排等重要方面皆與項目本身建設條件稟賦、工程方案和工藝技術路線、投資構成、項目運行方案等工程或技術問題錯綜復雜,沒有更細致的規范,遇到的問題將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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