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7年引入增值稅試點,1984年在有限范圍內實行特殊計算方式的增值稅后,自1994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4號),正式確立了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的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計算基本方式,并將增值稅納稅人依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994年起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2009年1月1日起,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為標志,在全國范圍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以下所稱固定資產均指適用于增值稅政策規定的固定資產)銷售的增值稅政策經歷了按簡易征稅辦法和一般計稅辦法的諸多變化。
一、固定資產的定義
(一)生產型增值稅時期增值稅上固定資產的定義
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全國范圍內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第38號)規定,固定資產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增值稅上固定資產的定義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規定,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增值稅上固定資產的定義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開始進行營改增試點。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之后陸續進行擴圍。
根據先后出臺的營改增試點政策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四)企業會計準則上固定資產的定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五)小企業會計準則上固定資產的定義
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會[2011]1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小企業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
從上可以看出,無論在增值稅的規定上還是在會計準則上,對固定資產的定義都強調了屬于有形資產的概念;增值稅上對固定資產的定義中不包括不動產部分,財務規定上包括不動產部分。
二、2009年1月1日前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處理
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部分地區進行了轉型的試點。
(一)1994年6月1日前,免征增值稅。
(二)1994年6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26號)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三)上述政策在全國范圍內適用,但期間先后對部分地區實行了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政策,對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增值稅處理進行調整:
(1)適用于東北地區的特殊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根據《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財稅〔2004〕156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并按規定方法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由于在執行中遇到一些問題,后來進行了調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5年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8 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4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適用于中部地區的特殊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根據《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2007〕75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 2007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3)適用于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的特殊政策:根據《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號〔2008〕10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
三、2009年1月1日起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處理
2009年1月1日之后,我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銷售固定資產中哪些是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上所稱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依據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3〕106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和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于銷售沒有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自然視同銷售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適用征收辦法的判斷
那么如何判斷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哪種征收辦法呢?經過對政策匯總分析歸集發現,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情形都是有特定的規定,除此之外的都是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主要判斷依據是:
1、以固定資產抵扣政策的時間為界限,確定征收方法
(1)以增值稅轉型實施之日為界限進行判斷
在增值稅轉型實施之日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一律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具體為:
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即:適用于除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以外的所有地區。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即:適用于東北地區、中部地區、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地區。
(依據財稅〔2008〕170號)
(2)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之日為界限進行判斷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3]106號)
在實際工作中,當發生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需要查閱原始的購入日期,別繳了“冤枉”稅。
【延伸知識點】
營改增試點實施日期:
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2、特殊規定情形的固定資產銷售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1)固定資產的特殊用途情況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固定資產,結合條例細則的解釋,主要是指: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也就是說上述所說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情形是指完全不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財稅〔200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固定資產取得時期的特殊情況
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情形
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
【延伸知識點】
2013年8月1日之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種類上看,所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只要符合條件均可以抵扣。(財稅〔2009〕37號)
專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財稅([2013]106號)
(二)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計算
1、2014年7月1日之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9〕90號)
2、自2014年7月1日起,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3、自2016年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三)出口已經使用過的設備的處理
出口已經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設備實行退免稅辦法
主要是指: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
在辦理此情形的退稅時要注意,已使用過的設備出口退稅,生產企業不是參與免抵退,外貿企業不是直接退還進項稅,而是要需要單獨申報。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2、出口未取得進項抵扣憑證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實行免稅辦法
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3、出口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設備,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已使用過的設備理應符合財稅〔2012〕39號《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第(九)項的規定,可以作為視同自產貨物出口,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四)介紹一下固定資產租賃適用計稅方法問題
營改增試點實施后,固定資產租賃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1、以試點實施之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以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與網友關于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交流
網友:我有個問題,是關于稅法的:如果是屬于法定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當時沒抵扣進項稅額,在對外銷售的時候,可不可以減按百分之二交銷項?為什么?稅理是什么?
回復:需要分情況而處理:
(1)如果是自己應該取得專用發票抵扣而沒有取得專用發票抵扣,這屬于是自己放棄進香稅額抵扣,銷售時應該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這樣的處理顯然是有道理的,也是合理的。
(2)如果是稅法上屬于不可抵扣的時期購入的(如小規模納稅人時期)或者屬于購入專門用于不可抵扣的項目且確實沒有抵扣的(如購入時專門是生產免稅產品的),因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應該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稅理在于:依法無法取得進項稅額或者依法不可抵扣進香稅額而銷售的固定資產,如果全額按適用稅率征收,由于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將按銷項稅額全額繳納增值稅,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只有按照簡易辦法征收才是合理的。
網友:謝謝!對于第(1)點,我還是有點迷惑,增值稅是鏈條稅,上一個環節我沒抵扣,那下個環節我還納稅,這個鏈條不就斷了么?
回復:這種情況,表面上看起來是斷了,但實際上沒有斷,因為如果對方沒有繳納過增值稅,本身就沒有進項稅可言(也就是無法取得專用發票),按全額征收不但不是一種斷裂,而是對斷裂的鏈條的修復。應該抵扣而沒有抵扣,從稅務管理角度來說,就是對方沒有交納增值稅,需要你對增值稅鏈條的補位。當然,實際上也有可能對方是繳了,因為一些特殊因素而無法取得對方的專用發票,但這樣的情況是不多的。當然,這只是對稅理的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