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多數購房者而言,房產稅主要指的是對于住宅征收的一種稅收。而在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房產稅指的是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在2011年1月27日之前,這種房產稅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產一直免稅,而對于營業性房產,則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年稅率1.2%;若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011年1月27日,上海和重慶同時出臺《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在此辦法的基礎上,對于個人住房才開始有條件的正式征稅。
而房地產稅,則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包括了一切有關房地產的稅收。我國目前針對房地產征收的稅收主要包括有房地產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投資方向調節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我國房地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的70% 房地產稅以上,而外國一些發達國家僅在8%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