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的可抵扣范圍
1.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具體操作: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2.購進此次試點其他新增稅目,除列明不得抵扣外,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抵扣。
(二)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1.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購進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用于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不得抵扣。其中,無形資產(不含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四類不可抵扣情形。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及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和建筑服務。
(三)明確用途改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在進項稅額計算轉出的基礎上,增加了進項稅額計算轉回允許繼續抵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