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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裝卸搬運和倉儲服務屬于營改增范圍,繳納增值稅;場地租賃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繳納營業稅。您單位有兼營行為的,應按上述規定分開核算分開繳納流轉稅。對于繳納增值稅的業務開具國稅發票,繳納營業稅的業務開具地稅發票。不得用一臺稅控收款機即開具國稅發票又開具地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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