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十三條規定,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納稅人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跨境服務,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同時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按文件第七條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規定資料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