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往往存在母公司或集團公司向下屬子公司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現象。該管理費用在母子公司體系中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為了管控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費用不能在子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風險,必須從合同入手,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必須簽訂服務合同或服務協議,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在合同中約定服務價格,即通過合同協議的形式將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用變成服務費用,就可以規避稅收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母子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用的涉稅風險
(一)法律規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86號) 第二條規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第五條規定,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3.《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管理費用等應稅勞務,必須繳納營業稅。
(二)母子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用的涉稅風險
根據國稅發[2008]86號第四條的規定,母子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用的涉稅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費用不可以在子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2)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費用必須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前)或增值稅(“營改增”后)以及企業所得稅。
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費涉稅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
針對以上母子公司之間收取管理費存在的涉稅風險分析,應如何進行稅收風險管控呢?筆者認為,企業之間涉稅風險管控的主要舉措是通過合同簽訂來解決,因為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應相匹配。如果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不匹配,則企業要么多繳稅,要么少繳稅。所以根據國稅發[2008]86號的規定,母子公司收取管理費用涉稅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如下:
1.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必須簽訂服務合同,而且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2.母子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
3.如果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服務,則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母公司向各子公司分攤應收取服務費時,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