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4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 (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5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56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57
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58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9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60
個人出租住房,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61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能否匯總納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屬于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62
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如何補繳?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63
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如何申請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64
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5
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是否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66
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67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咨詢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8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能否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69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能否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70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什么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71
貸款服務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72
出租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應按什么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73
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分別按照什么服務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74
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應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查服務按照咨詢服務繳納增值稅.
75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76
什么是生活服務?包括什么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77
無形資產是什么?具體包括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游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78
什么是不動產?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79
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包括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下列項目不征收增值稅: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80
可以免征增值稅的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收入包括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81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82
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83
金融商品轉讓,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4
經濟代理服務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85
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86
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應按照什么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87
提供客運場站服務的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8
提供旅游服務的試點納稅人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89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0
除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外,一般納稅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讓土地的價款?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91
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是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航空運輸企業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92
什么是娛樂服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93
什么是物流輔助服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94
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屬于物流輔助服務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不屬于物流輔助服務,應按照經濟代理服務征稅.
95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如何確認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6
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97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9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99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跨境服務中,與出口貨物有關的哪些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00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哪些服務和無形資產,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1.電信服務;2.知識產權服務;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4.鑒證咨詢服務;5.專業技術服務;6.商務輔助服務;7.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8.無形資產.
101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02
可以免征增值稅的醫療服務指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的醫療服務是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103
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104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105
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106
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繳納增值稅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107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繳納增值稅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108
哪些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109
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具體包括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110
什么是金融機構?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111
同時符合什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于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于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112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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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并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114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如何進行備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后,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后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115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稅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指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并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于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于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116
保險公司哪些保費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117
什么是養老年金保險?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118
什么是被撤銷的金融機構?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
119
什么是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有增值稅優惠政策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120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業往來.
121
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