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所得稅前扣除的憑證類別,稅企之間經常有爭議,這里依據相關法規簡要表述一下,在實務中要多和稅務機關溝通,合理解釋無法取得發票的原因。
一、涉及的主要法規
(一)《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從上述所得稅相關法規來看,只是明確了取得合法憑證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哪些屬于合法憑證并沒有解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從征管法來看,并沒有對合法、有效憑證做具體解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從上述可以看出從事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取得發票,如果沒有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則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在企業所得稅上就是未取得合法憑證。但這里的前提條件是該支出應當取得發票,在實務中會有部分支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從而導致不可能取得發票(取得發票反而不合規),這種情形下稅前扣除就要看其他憑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從上述可以看出,會計法對合法、有效憑證的規定比較寬松,只要是能證明業務真實發生的,都屬于合規憑證。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若干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2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從上述可以看出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憑證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可以參考,也可以作為舉證的依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從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稅扣除憑證的內容,這些憑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合法有效的憑證分類
(一)發票
該類票據包括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專業發票(這類發票實務中已經很少了,比如銀行的利息結算單據),屬于增值稅、營業稅征稅范圍內的支出,納稅人都盡量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該類憑證是稅前扣除的主要憑證。
(二)表
最常見的是《工資發放表》,由于所得稅法強調實際發放,這類支出最好有收款人的簽字或銀行支付款項證明、勞動合同等證明業務支出真實。很明顯工資支出是不可能取得發票的。
(三)簽收單
這類支出主要是支付境外的,考慮到境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沒有發票,所以該類支出只能以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這個可以參考本文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
(四)行程單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行程單納入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五)繳款書
主要有稅收繳款書、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都是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支出的重要憑據
(六)收據、票據
主要是財政收據、捐贈票據,該類票據由財政部門監制,由行政事業單位、公益性單位使用,也屬于合法票據。
(七)其他憑證
除上述憑證外,還有一些證明業務真實發生的憑證,一般都僅僅是輔助作用,但是如果該業務支出的性質導致無法取得上述票據,則可以作為合法憑證使用,主要有以下幾種業務:
1.違約金支出、賠償金支出
如果該違約金支出不屬于對方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價外收入,導致該支出無法開具增值稅或營業稅發票,則相關的支付憑證、證明該支出的賠償協議、收據等可以作為合法憑證。與稅務機關有爭議時,可以提供證據說明該業務不屬于增值稅、營業稅的征稅范圍,無法取得發票。
2.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
該類支出納稅人取得了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這些文書僅僅證明了法律事實,比如法院判決對方以某房產抵債,該文書也就證明了對方的房產應該抵債給你,不能僅僅依據判決書作為該房產的入賬依據,對方把房產抵債給你,應當給你開具不動產轉移的發票。這個時候如果對方不給你開發票,就容易導致稅企之間爭議。
在實務中,部分稅務機關認可這些判決書、裁定書屬于合法憑證,允許作為
稅前扣除的依據,但也有相當一部分稅務機關不認為其屬于合法稅前扣除憑證。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討論時,可以本文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作為辯論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