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公司又稱投融資平臺公司,是我國經濟改革和城鎮化進程的產物。一提到城投公司,人們可能條件反射地會想到高額的負債以及和政府財政扯不清的關系。隨著國發[2010]19號和財預[2010]412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城投公司的業務運作和經營管理逐漸得到規范。
2014年,繼新型城鎮化戰略后,城市建設進入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時代。隨著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 2014 76號、發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 20142724號等系列文件的出臺,政府和社會資本的PPP合作模式進入大規模、規范化實施階段。城投公司作為面向市場的政府平臺,在新的浪潮下如何選擇自身的定位、扮演好新的角色至關重要。
從當前情況看,各部委、各地方政府、各領域專家乃至專業化的咨詢公司,對于城投公司在PPP中的定位都有著各自的理解,有的認為其應該作為政府的代表,即第一個P,也有的認為可以作為第二個P(社會獨立資本),但必須在外地。
作為中國特色化城市路線的載體,城投公司在實際演變過程中產生了不同的類型和形態,例如集團化的綜合性平臺、專業化分工的行業平臺等。基于此,筆者認為城投公司在PPP中的角色不可一概而論。城投公司既可以作為政府方的代表與社會資本合作,也可以作為獨立的社會資本與政府建立規范的合作關系。
城投公司定位為政府方代表,即PPP中的第一個P,關鍵在于其擁有市場化運作的經驗,能夠保障地方政府在合作中的利益。“背靠市長,面向市場”曾是對城投公司定位的經典論述。城投公司作為政府的平臺公司,曾經單純地依靠政府融資擔保或土地出資,承擔城市建設的投融資和建設任務。一系列規范融資平臺的文件出臺后,城投公司按照市場化規則逐漸轉型,以提高運作效率和經營效益為發展目標,逐漸轉化為具有較強市場化運作經驗的政府平臺。在政府需要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情況下,以單一行業管理為主要任務的政府職能部門只能維持分散合作模式,而城投公司則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項目運作經驗,能夠更好地代表政府開展合作,從而實現政府合作投入的資產保值增值。在現有的城投公司中,以城市公共資源運作為主的綜合性城投公司更適合扮演政府代表的角色。
城投公司定位為獨立的社會資本,即PPP中的第二個P,關鍵在于其政府的債務已經剝離且不再承擔政府融資功能。
在國發[2010]19號和財預[2010]412號等一系列政策規范下,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對城投公司進行“圍剿”,面對傳統高額的負債率帶來的政府隱性債務,我國城投公司進行了全面的規范和調整,眾多城投公司實現成功轉型,將政府的債務剝離,不再單純承擔政府融資功能,并通過良性資產的注入以及盈利模式的構建,與地方政府建立起規范的政企關系,發展為專業化和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有公司。在現有的城投公司中,成功轉型為以資本和經營性項目運作為主的城投公司完全可以扮演社會資本的角色,且無需區分本地還是外地。
此外,關于城投公司的角色定位,除考慮城投公司自身的條件外,還應區分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屬性。對于公園、小流域治理等公益性相對較強、收益很低的項目,在合作過程中,通常政府投資的份額會比較大,城投公司作為政府平臺,代表政府持有國有資產,更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對于污水處理、垃圾焚燒等社會化模式相對清晰的項目,政府一般負責土地平整或周邊配套設施建設,市場競爭力較強的城投公司,完全可以作為社會資本參與到項目中。
城投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情況以及項目屬性,介入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項目中,與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沖突和矛盾,各部門和地方政府不應設置不對等的條件或障礙,影響城投公司參與正常的市場競爭。
2014年9月,《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4 45號出臺,這預示著新一輪的預算改革啟動。預算改革明確:“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各部門研究編制3年滾動財政規劃。”考慮到PPP項目的長期購買服務屬性,3年滾動的財政預算規劃,為PPP購買服務提供了保障,PPP涉及的運營補貼不再是政府債務而是正常的財政支出,將這種支出列入預算,為地方財政增信,有了法律保障和財政的監督機制,相信城投公司介入到PPP合作項目中,項目的實施會是順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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