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發改委、財政委近日聯合發布了《深圳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改革開放先行之區,深圳市制定的《實施細則》對PPP全流程結合深圳實踐進行了細化規定,其中不乏創新亮點之處,對PPP規范發展有一定借鑒意義,同時對開拓、承接深圳市PPP項目有其指導作用。本文試就其中關鍵要點進行解讀:
一、財政發改聯動,合并實施路徑
1、《實施細則》由深圳市發改委與深圳市財政委共同制定,將兩部門對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領域的工作流程統一實施、明確分工,不再將發改和財政作為兩個獨立的審批流程。 (《實施細則》與財政部、發改委規定的前期工作流程對比可參見附件)
2、設立市PPP聯席會議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全市PPP工作,由市領導任總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委員會為召集單位,成員單位包括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該規定確立了市PPP聯席會議為最高領導機構、財政和發改合力推進PPP項目的工作機制。
3、建立全市統一的PPP 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不再區分發改委PPP庫和財政部PPP庫。
二、設立統一的項目實施機構
除交通、水務、城管及其他領域中專業性較強的項目,經市政府授權,由行業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實施機構外,其余項目均以市PPP事務中心作為實施機構。PPP事務中心接受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委的業務指導,負責PPP項目實施合作相關工作,協助政府部門開展PPP項目建設運營績效評價、政策研究等相關工作。
PPP事務中心作為專門的項目實施機構,可以更為專業地履行政府方在PPP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政府方職權,也能夠更為高效地與其他政府工作部門尤其是財政、發改部門進行溝通,解決項目問題。同時,PPP事務中心協助政府部門開展PPP項目建設運營績效評價,有利于統一深圳市項目績效考核的執行標準。
三、創新PPP模式,提高合理投資回報水平
1、鼓勵積極探索“非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與“經營性項目”捆綁運作,通過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費機制,增強非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性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鼓勵不同付費類型項目的捆綁運作,說明深圳市對使用者付費項目的青睞,同時希望通過使用者付費機制提高合理回報率吸引社會資本承接政府付費項目和可行性缺口補貼項目。對于社會資本方尤其是施工方來說,與單一項目相比,捆綁運作的項目可做大施工合同額,獲得更多的項目施工利潤。
2、對在建的基礎設施項目,也可積極探索推進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因此對于深圳市范圍內政府投資的在建基礎設施項目也可給予適當關注。
四、建立與社會資本方的長期合作關系
1、要求社會資本方應當設立項目公司,以項目公司為載體實施項目。根據社會資本方所有制形式及項目規模不同,《實施細則》規定:對于商業運營潛力大、投資規模適度的PPP項目,支持民間資本控股項目公司;對于投資規模大、合作期限長、工程技術復雜的項目,鼓勵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參與,發揮比較優勢。
2、鼓勵民間資本成立或參與投資基金,由專業機構管理并投資PPP項目,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在目前強調非債務性資金作為資本金的政策環境下,民間資本設立投資基金參與PPP項目的路徑仍需深圳市財政委進一步明確。
3、設立PPP社會資本方庫,收集和管理社會資本方的信息,積累儲備有實力、有意愿參與PPP項目建設運營、具有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行業開發建設運營資質、建設運營管理規范的國內外專業機構。是否入PPP社會資本方庫雖不影響在深圳市范圍內參與PPP項目公開招標,但在涉及邀請招標情形下,政府方可能會通過PPP社會資本方庫向符合條件的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因此可考慮積極聯系政府方入庫。
五、提供政策支持保障
1、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和政策的,可按照劃撥方式供地;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出讓的機關、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養老、市政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項目用地,可享受深圳市規定地價優惠。《實施細則》的供地政策與財政部思路一致,對于可劃撥可出讓的土地,鼓勵以出讓形式供地并給予政策優惠。
2、安排項目前期支持經費,在前期工作過程中,經批準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項目,若已發生費用的可由財政支付。該規定主要針對經前期論證無法以PPP模式實施的項目,前期費用無需由參與前期工作的社會資本方承擔,以提高社會資本方參與項目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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