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一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尚靜濤
一、商混凝土買賣合同現狀
市場經濟中大多數經濟行為都是通過訂立書面合同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商混凝土買賣行為也不例外。雖然《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但是,由于目前商混凝土企業過多,商混凝土量供大于求,為了能夠站穩市場,經營攬活,商混凝土企業在合同簽訂時往往被動地接受了一些不利條款,使自己承擔著一定的風險。
二、常見的商混凝土買賣合同風險條款
(一)結算條款
案例:施工單位(甲方)與商混凝土企業(乙方)簽訂了混凝土買賣合同,供貨完畢后甲拒不結算并以此拒絕付款,乙訴至法院要求結算并支付貨款,庭審時乙方拿出甲方簽認的供貨票據作為結算、付款依據,甲方提出異議認為合同約定按照圖紙結算并付款,雙方應遵守合同約定。后經法院判決,乙方雖拿到貨款但與實際供貨數量相差較大。
本案的關鍵點是應依據“供貨小票”結算還是“按照圖紙”結算?按照合同法基本原則,糾紛解決的基礎是尊重合同的約定,而結算條款就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既然明確約定了結算方式,就應該按照約定處理。具體到案例中,結算方式為“按照圖紙結算”,對商混凝土企業而言就必然承擔著一定的經濟損失。首先,商混凝土企業在承擔正常損耗外,還要承擔返工、返修所造成的額外損耗。其次,在供貨結束后,如果施工企業拖延交付圖紙或拒不交付圖紙都將影響到結算工作,進而影響付款。由于商混凝土企業僅是生產企業,缺乏專業結算人員,在按圖紙進行結算時就會出現施工企業獨立進行,商混凝土企業僅是配合的現象,這樣實際上就造成了名為共同結算,實為單方操作的情形,據此出來的結算結果很難保障到商混凝土企業的利益。如果進入訴訟程序,由于條款中明確約定“按照施工圖紙進行結算”,商混凝土企業往往面臨舉證困難的尷尬。
(二)付款條款
目前商混凝土買賣合同中常見的附期限條款如“待業主付款后施工企業再付貨款,若業主遲延付款則供方同意延遲付款。”“按照進度每月支付70%的貨款,主體封頂后付款至80%,余款在結算完畢后6個月內付清。”“每月按進度支付70%的貨款,工程封頂付至總貨款的80%,余款工程封頂后6個月內付清。”此類條款的約定是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限,即“業主付款”“主體封頂”“結算”等約定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附履行期限條款的約定限制了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在期限尚未到來之前,若債權人提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有權予以拒絕。實務中如果商混凝土企業想要通過訴訟手段追要貨款,就要注意合同中此類條款的約定,避免盲目起訴。
三、風險防范
(一)調查客戶資信
對于商混凝土企業而言,施工單位的回款情況直接影響到商混凝土企業的貨款支付,因此在簽約前一定要對施工單位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掌握所建工程的用途、投資方的性質以及工程的付款方式等,防范風險。
對新客戶要予以調查了解,對找上門或交易額大的合同不要盲目高興,而是在考察對方的綜合資信、分析交易風險后再行確定。
(二)注意簽約風險
由于現在是買方市場,施工單位在簽訂合同時會提出苛刻條款,在留住客戶、成功簽約的前提下,商混凝土企業應盡量力爭權益,對合同條款進行逐一評審,切勿盲目簽約。
(三)注意資料收集
商混凝土企業在履約過程中由于受到送貨人、收貨人不固定等情形,致使許多變更往往是口頭約定,如果出現糾紛需要訴訟時就會欠缺證據資料。因此,在履約過程中,商混凝土企業要規范收貨簽認行為,規范小票收集,及時對賬結算,并形成相關書面資料。
(四)注意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法律將不予保護。提起訴訟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同時訴訟時效還有中止、中斷的情況。商混凝土企業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