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對未來預測不足→運營階段市場低需求,項目低收益→最終致使企業虧損。
舉例:杭州灣跨海大橋項目是以BOT形式參股的國家重大交通項目,在可行性階段,樂觀地預測到2010年大橋的車流量達1867萬輛,但實際車流量還不到預期的60%,僅有1112萬輛。
二、企業投標階段準備不充分,而政府談判階段選擇了經濟實力不足、PPP模式經驗不足的企業→建設階段,企業高負債,阻礙項目發展→不能物有所值,政府不得不回購或取消企業特許權。
舉例:墨西哥收費公路工程中政府為促成PPP項目,在投標階段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設置過于寬松,許多經濟實力不足的企業也中標。在工程建設期間這些企業對前期的工程設計投入不夠,導致施工后工程結算遠遠超過了工程預算、投資估算,項目完工期一拖再拖。
三、企業前期投標階段對成本估計不足→建設階段成本超支→項目不能物有所值。
舉例:杭州灣跨海大橋從規劃階段到竣工驗收階段10年間多次追加投資,從最初的64億到2011年的136億元,投資累計增加1倍多。
四、項目壽命期內企業經濟狀況惡化(由于:合同階段簽訂的“非競爭性條款”受到排擠→企業與政府間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合同爭議;項目建成后沒有實現預期利潤→企業虧損)→項目最終被政府回購,不能物有所值。
舉例:美國加州91號快速路項目,私營方CPTC把加州交通部告上法庭,私營方稱加州交通部拓寬91號公路的計劃違反了PPP合同中的“非競爭性條款”,要求政府賠償,最終政府以比項目造價多8000萬代價回購項目。
五、政府對項目缺乏監督管理→建設階段的項目質量不滿足要求,運營階段市場低需求、項目低收益→企業虧損。
舉例:英吉利海峽隧道項目施工時最初沒有考慮建設帶來的環境問題,但施工中的粉塵、污水、高溫、潮濕等影響整個工程的建設,政府不得不額外增加成本,保障安全和環保。
六、缺少對類似、替代項目的研究→運營階段,阻礙項目發展→政府回購或取消企業特許權。
舉例:曼谷高架道路和軌道系統項目中,政府缺少對類似、替代項目分析研究,項目投入施工建設后,在相近地段遇到了其他在建的類似工程,最終導致只有13%的工程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
七、建設階段企業對項目管理不善,或政府“越位”濫用權力→運營階段,阻礙項目發展→政府回購或取消企業特許權。
舉例:墨西哥收費公路項目中政府為PPP項目的落地,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項目融資,為企業擔保,但由于項目收益低于預期,政府最終不得不承擔近百億美元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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