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是否能夠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平等參與PPP投融資體制改革,對PPP投融資模式改革的深度和廣度、對重樹民間投資信心、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有效供給均有深遠的意義。--作者如是說
在經濟增速放緩的新常態背景下,民營資本有參與ppp項目的積極性。但是,由于制度或操作層面的問題,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還存在一些問題和障礙。而如何破解,筆者結合自身的實踐,有一些思考。
打破“玻璃門”
民營企業參與PPP項目的“玻璃門”,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項目前期獲取項目信息困難。政府出于道德風險的考慮,在前期投資人接觸中,往往直接將民營企業過濾出考慮范圍之外。民營企業大都只能在招標階段介入,即使具備了準入條件,但由于對項目了解不夠深入,為規避投資風險,民營企業只能提高報價(收益率),這導致其在競爭中的劣勢非常明顯。
其二,參與項目招標時被準入門檻排除在外。筆者曾對重慶已經落地的項目進行考察,發現主要包括單項條件(注冊資本、資質等級、類似項目經驗等)要求過高、綜合條件要求過高(需要同時滿足的條件過多)以及不允許聯合投標等問題。這些招標條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競爭,只有極少數民營企業符合要求。
要打破這個“玻璃門”,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議創建項目決策階段公平獲取項目信息的機會。其主要內容包括:針對PPP項目的主要領域,由地市級政府或發展改革部門建立投資人備案庫,從而規避政府在投資人接洽時道德風險的顧慮;編制并發布PPP項目三年或五年規劃,使得民營企業能夠公平地掌握介入PPP項目的“先機”。
其次,建議設立與項目需求一致的準入門檻。具體主要關注兩點,一是在資金實力、資質等級、項目經驗等方面,應設置與項目緊密相關的標準,不能過度提高標準,限制競爭,同時,對于投資人其他商務要求,應盡量簡化;二是應鼓勵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
突破“天花板”
民營企業參與PPP項目的“天花板”,主要就是融資成本的“天花板”。
興業證券2016年6月對西部基建的專題調研報告顯示,國企在銀行借貸利率水平上,普遍要求在基準利率基礎上下調10%,而反觀民營企業,銀行貸款利率則普遍高于基準利率10%~20%。假設按最小的差距(下調10%和上調10%),在5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4.9%的基礎上,民營企業融資成本比國有企業融資成本高約1%。由于PPP項目都有較長的融資(運營)期限,即使按10年計算,靜態來看,民營企業要拿出10%的施工利潤彌補利率劣勢,才能與國企處于同一收益率競爭水平上。隨著人工成本的上漲,施工利潤空間被壓縮,用短期的施工利潤來彌補長期貸款虧損的空間越來越小,風險越來越大(利率風險)。
在PPP項目領域,由于項目本身風險較投資實體經濟較小,因此政府可采取更有力度的扶持措施,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具體建議有:首先,應鼓勵民營企業抱團發展,由多個民營企業設立PPP投資基金,提高投資人信用等級,降低融資成本;其次,可以嘗試依托國有或新組建專門的商業保理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由民營企業投資人利用PPP項目的應收賬款(PPP項目運營過程中的現金流)向商業保理公司融資,而商業保理公司資金來源于政策性銀行貸款,如此構建政策性銀行與民營企業的資金橋梁,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
此外,還應值得注意的是,筆者從重慶目前落地的項目來看,在評分標準中,收益率所占分值比重較高,而采用“投資+收益”作為評分標準的項目較少,這無疑進一步掩蓋了民營企業在建設投資方面的優勢,而進一步放大了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劣勢。對此,建議招標評分標準中,應綜合考慮全生命周期成本而不僅以收益率為條件。
優化PPP項目結構
目前許多已經落地的PPP項目,是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為主,雖然有運營期,實際只是一個融資期,沒有實質的運營現金流收入。這反映出不少地方政府仍僅僅把PPP當做一種融資的手段,利用PPP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提供效率方面還相當有限。而這樣的項目結構,無法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的公共服務有效供給方面的專業技術和能力優勢。
筆者建議,可考慮通過以下措施,優化PPP項目結構:
――通過PPP項目規劃,投資主管部門加大對全域PPP項目的全盤把控,優先推出經營性項目,對經營性項目優先安排PPP相關支持經費。
――鼓勵社會投資人發起PPP項目。可在國家明確向民間投資開放的領域,如教育、養老、醫療、環保等領域,鼓勵由社會投資人發起PPP項目,從而調動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的積極性。
提升地方政府誠信水平
ppp模式的優點之一是項目風險分擔,風險分擔的原則是任何一種風險都應由最適宜承擔該風險或最有能力進行損失控制的一方承擔。根據此原則,PPP項目應由社會資本承擔項目設計、建設、財務、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政府承擔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風險;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理分擔。
但是,民營企業對政府承擔風險的誠意顧慮重重。為此,應高度重視地方政府誠信建設,尤其是對于進入PPP項目庫的項目,應加大對地方政府履約的監督和約束,對違約等失信行為,應加大問責力度,在政府領導考評、升遷中加大對履職誠信的考察。
此外,民營企業還比較擔憂的是,地方政府財力無法支撐政府購買服務或可行性缺口補助應支付的相關費用,造成社會投資者無法獲取投資收益。筆者認為要化解這種擔憂,需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做好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評價,保障地方政府履約能力;二是建立統籌機制,對地方政府違約給社會資本帶來的損失進行救助。(作者系重慶國際投資咨詢集團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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