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落地成功率的目標下,PPP的具體操作中必須解決好幾個較為關鍵的問題,在前期提出的解決落地難一文基礎上,筆者認為主要還有以下幾個方面,同時提出自己的解決觀點:
一、深挖項目的可付費性
項目本身是PPP成功與否的根本,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項目的使用者可付費性,因此必須加強兩個方面的研究。
一是項目市場可付費性的提高,即項目本身對社會的吸引力。如在研究城鄉一體化項目中,適當增加民俗旅游等內容。
二是項目內部可付費性的提高,即項目本身收益的受眾可以包含的公共付費。如城鎮化推進項目中,把環衛一體化融合進去,讓環衛帶來的收費融入項目本身。
二、社會資本的有效利用
目前的PPP項目招標中,往往面對管理型、資本型、全能型三種社會資本,分別具有建設和管理優勢、資金優勢、全面優勢等,政府在招采時,往往習慣性的使用工程建設招標思維,不允許聯合體投標。
其實,不同類型的社會資本,既然都有各自的優勢,不妨在方案設計時,就都考慮進去,將項目本身融資需要和建設管理需要融合起來。
具體來說,可以將項目招采分為資本、建設、管理等標段,分別要求一定的資質,同時要求投標人對三標段分別進行不同程度的參與。
三、運作方式的綜合運用
慣有的思維,一個PPP項目往往整體選擇或是BOT,或是其他運作方式,其實項目本身包含著不同的因素,尤其是目前打包方式的項目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更需要注意多種方式的綜合運用。
在具體項目中,要注意分析其不同特點或入包的不同目的,比如有的項目包中,既包含新建又包括存量,那就適合將BOT、TOT等方式綜合利用起來。
四、招采方式的合法性選擇
在建設管理型社會資本參與的項目中,規避建設招標是很多政府頭疼的問題。目前一些項目招采直接采用競爭性磋商,卻安排社會資本直接負責建設施工。從既有的法律層面來看,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目前比較統一的看法,還是在選擇社會資本時就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繼而充分利用招投標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在建設時不再公開招標。
五、PPP模式下多種融資方式的結合
PPP模式不是包打天下的良方,也不是政府進行公共事業和基礎設施服務提升時的唯一方式,正如在項目運行方式選擇時要注意綜合使用一樣,選擇PPP模式,不排除其他如融資租賃、政策性貸款等模式,要根據項目的具體實際,分別采用不同模式更好。
比如醫院的建設,就不妨針對基礎設施和醫療設備,分別采取PPP和融資租賃模式。
六、行業主管部門或實施機構監管的合法性實現
在項目方案設計時,政府實施機構往往對監管方式有著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想參與項目公司的管理,但同時又面臨非出資人以及自身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身份無法實現的矛盾。
這個矛盾的解決,目前沒有太多好的辦法,筆者提出的觀點是,代表政府出資公司的股東代表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利用公司法第107條以及公司章程的專門條款,實行委托代理制,通過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作為相應人員的委托代理人參與到管理當中。也有的地方,通PPP協議中設置一種聯席會,重大決策法定程序前通過聯席會進行。但監管的關鍵,還是通過績效方案的設計、行業主管部門職責履行等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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