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切實規范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崗位及資格考試,進一步加大對考試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置,嚴肅考風考紀,現就《關于明確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崗位及資格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置辦法的通知》(湘建人教〔2013〕315號)補充通知如下: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予以認定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且2年內不予受理其參加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各類專業技術崗位及資格考試:(一)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且不按規定放在指定存放位置,或在考試中翻閱、夾帶參考資料的;(二)本人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三)傳播考試試題、答案,或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試題答案、草稿紙等的;(四)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帶出考場的;(五)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獲取考試資格,或者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六)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其他技術手段查看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或者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七)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或同一科目試卷答案內容、主要錯點高度一致,被評卷專家組認定為雷同試卷的;(八)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秩序,拒絕、妨礙考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影響考務工作正常開展的;(九)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應試人員和考務工作人員的;(十)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二、應試人員有以上(八)、(九)項行為之一的,除按照嚴重違規違紀行為處理外,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組考單位還應及時報告并移交當地縣區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予受理其本人參加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各類專業技術崗位及資格考試。對應試人員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經組考單位公示無異議后,由我廳在湖南住房和城鄉建設網及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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