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建辦筑函[2015]30號
晉江市住建局:
你局《關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本(2008版)有關問題的請示》(晉建綜〔2015〕286號)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由于何謂“本企業在崗人員”沒有統一的標準,而且由于人員流動,“本企業在崗人員”還具有時間性,為避免產生爭議,影響工程招投標的順利進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本(2008版)》對如何認定投標人擬派出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是否為本企業的在崗人員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擬派出的項目經理“以注冊建造師證書上的注冊單位為準”。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辦法進行評標。
二、中標結果是否有效應當以招標文件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對于投標人擬派出的項目管理人員中標后不能到位的問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中擬派出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14〕2號)已做了明確,即《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中有關管理人員中標后不能按照承諾到位的處理辦法,應當在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所附的合同)中予以具體明確,可按合同約定處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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