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建市函〔2016〕1113號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建筑業和生活服務業中的市容環衛作業自2016 年5月1日起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確保我省營改增工作順利實施,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05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現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2016年5月1日起,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2010)》各專業綜合定額、《廣東省施工機械臺班定額(2010)》、《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繕工程綜合定額(2012)》、《廣東省建筑節能綜合定額(2014)》、《廣東省房屋建筑工程概算定額(2014)》、《廣東省城市環境衛生作業綜合定額(2013)》、《廣東省城市綠地常規養護工程估價指標(2006)》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營改增后工程造價的計算
營改增后,建設工程各項工程計價活動,均應遵循增值稅“價稅分離”的原則,工程造價按以下公式計算:
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增值稅稅率)
式中:稅前工程造價,為不包含進項稅額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為11%。
三、費用項目組成內容調整
營改增后,建筑安裝工程項目費用組成作以下適應性調整,其他與現行定額的內容一致。
(一)企業管理費中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改列入人工費。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暫列入企業管理費。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的稅金是指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現行計價依據調整
(一)人工單價。按現行定額中的編制期基價計算定額人工費,各時期的人工單價按各地市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動態人工單價計入工程造價。
(二)材料價格??鄢F行定額中材料價格包含的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等進項稅額。經測算,現行定額中材料價格按表1進行調整。
除稅材料價格=材料價格/(1+綜合折稅率)
各類材料綜合折稅率 表1
序號 |
材料名稱 |
綜合折稅率 |
1 |
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來水、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
2.92% |
2 |
人工種植和天然生長的各種植物(喬木、灌木、苗木和花卉、草、竹、藻類植物,及棕櫚衣、樹枝、樹葉、樹皮、藤條、麥秸、稻草、天然樹脂、天然橡膠等); 煤炭、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 |
12.63% |
3 |
序號1和序號2以外的材料、設備。 |
16.52% |
4 |
其他材料費(定額以“元”為單位)。 |
0 |
(三)施工機具臺班單價??鄢F行定額中施工機具臺班單價包含的進項稅額,除稅機械臺班單價各構成項目費用按照《廣東省施工機械臺班定額(2010)》結合表2按下式進行調整:
除稅機械臺班單價=∑[機械臺班費用構成項目金額/(1+稅率)]
除稅儀器儀表臺班單價=(儀器儀表攤銷費+維修費)/(1+綜合折稅率)
儀器儀表綜合折稅率按16.32%計算。
各類機械單價構成項目適用稅率 表2
序號 |
費用構成項目 |
調整方法及適用稅率 |
稅率 |
1 |
第一類費用 |
|
|
1.1 |
折舊費 |
以購進貨物適用的稅率扣稅。 |
17% |
1.2 |
大修費 |
以接受修理修配勞務適用的稅率扣稅。 |
17% |
1.3 |
經常修理費 |
以接受修理修配勞務適用的稅率扣稅。 |
17% |
1.4 |
安拆費及場外運輸費 |
按自行安拆運輸考慮,一般不予扣稅。 |
0 |
2 |
第二類費用 |
|
|
2.1 |
人工費 |
不予扣稅。 |
0 |
2.2 |
燃料動力費 |
以購進貨物適用的相應稅率或征收率扣稅。 |
17% |
3 |
車船稅費 |
稅收費率,不予扣稅。 |
0 |
4 |
其他費用 |
定額以元為單位,以購進貨物適用的稅率扣稅。 |
0 |
5 |
停滯費 |
以接受服務的稅率扣稅。 |
6% |
(四)企業管理費。扣除現行定額企業管理費組成內容包含的進項稅額。經測算,現行定額中企業管理費按下式調整:
除稅管理費率=定額管理費率×綜合調整系數
以人工費、機械費之和為計費基礎的,綜合調整系數為 1.14;
以人工費為計費基礎的,綜合調整系數為1.09。
(五)措施項目費。
1.以定額子目計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和其他措施項目費用調整方法同上述(一)至(四)規則。
2.以費率計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結合內含的進項稅額與計費基數的變化,按下式調整:
除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定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率×綜合調整系數。
以分部分項費用為計費基礎的,綜合調整系數為1.22;
以人工費為計費基礎的,綜合調整系數為1.09。
3.以費率、“元”計算的其他措施項目,不作調整。
(六)其他項目
1.招標文件中列出的暫列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以不含稅價格列出。
2.計日工和以費率計算的其他項目費用,不作調整。
(七)利潤及規費,不作調整。
(八)稅金改為增值稅銷項稅額,銷項稅額=稅前工程造價×增值稅稅率。
(九)定額總說明、章說明和附注等內容中以系數、“元”、“%”計算的費用或增減值,不作調整。
五、計價程序調整
工程量清單計價程序見表3,定額計價程序見表4;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計價程序見表5;
單位工程匯總表(工程量清單計價) 表3
序號 |
名稱 |
計算方法 |
1 |
分部分項工程費 |
∑(清單工程量×綜合單價) |
2 |
措施項目費 |
2.1+ 2.2 |
2.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 |
按照規定 |
2.2 |
其他措施項目費 |
按照規定 |
3 |
其他項目費 |
按照規定 |
4 |
規費 |
按照規定 |
5 |
稅前工程造價 |
1+2+3+4 |
6 |
增值稅銷項稅額 |
5× 增值稅稅率 |
7 |
工程造價 |
5 + 6 |
單位工程匯總表(定額計價) 表4
序號 |
名稱 |
計算方法 |
1 |
分部分項工程費 |
∑(定額子目工程量×單價) |
2 |
措施項目費 |
2.1+ 2.2 |
2.1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 |
按照規定 |
2.2 |
其他措施項目費 |
按照規定 |
3 |
其他項目費 |
按照規定 |
4 |
規費 |
按照規定 |
5 |
稅前工程造價 |
1+2+3+4 |
6 |
增值稅銷項稅額 |
5× 增值稅稅率 |
7 |
工程造價 |
5 + 6 |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計價程序表 表5
序號 |
名稱 |
計算方法 |
1 |
直接費 |
1.1 + 1.2 |
1.1 |
定額直接費 |
1.1.1 + 1.1.2 + 1.1.3 |
1.1.1 |
定額人工費 |
∑(工日量×子目基價) |
1.1.2 |
定額材料費 |
∑(材料量×子目基價) |
1.1.3 |
定額機械費 |
∑(機械量×子目基價) |
1.2 |
價差 |
1.2.1 + 1.2.2 + 1.2.3 |
1.2.1 |
人工價差 |
∑[工日量×(編制價-定額價)] |
1.2.2 |
材料價差 |
∑[材料量×(編制價-定額價)] |
1.2.3 |
機械價差 |
∑[機械量×(編制價-定額價)] |
2 |
間接費 |
1× 間接費率 |
3 |
稅前作業費用 |
1 + 2 |
4 |
增值稅銷項稅額 |
3× 增值稅稅率 |
5 |
作業總費用 |
3 + 4 |
注: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費用各要素除稅參照上述同類要素除稅方法,其中間接費費率綜合調整系數為1.08。
六、營改增后計價依據的動態調整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規范工程計價依據的管理,動態發布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施工機具不包含增值稅額的價格信息。
(一)人工工日單價
各級造價管理機構要依據調整后的人工費構成,切實注意人工工日單價與市場價格的偏離情況,發布適用增值稅的動態人工工日單價。
(二)材料單價
建設工程材料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設備。
建設工程材料價格信息需同時發布適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不含進項稅價格、適用于簡易計稅方法的材料價格及經過測算、符合當地實際的綜合折稅率,材料價格組成內容包括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采購及保管費。
不含稅材料單價按下式計算:
不含稅材料單價=∑[材料單價組成內容金額/(1+稅率)]
或:不含稅材料單價=[(不含稅材料原價+不含稅運雜費)×(1+運輸損耗率) ] ×(1+不含稅采購保管費率)
材料單價組成內容適用稅率見表6,材料平均運距、運雜費、運輸損耗及采購保管費由各市以當地市場具體情況測定。
綜合折稅率= (材料價格/材料不含稅單價)-1
材料單價組成內容適用稅率 表6
序號 |
組成內容 |
適用稅率 |
1 |
材料原價 |
購進貨物適用的稅率(17%、13%)或征收率(3%)。 |
2 |
運雜費 |
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適用稅率11%。 |
3 |
運輸損耗費 |
運輸過程所發生損耗增加,隨材料原價和運雜費計算。 |
4 |
采購及保管費 |
主要包括材料的采購、供應和保管部門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及材料倉庫存儲損耗費等。綜合折稅率由各市測定。 |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設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設工程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執行營改增后的計價依據。
八、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設工程項目和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建設工程老項目”,稅金調改為增值稅征收率,其他參照執行營改增前的計價規定。
九、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至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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