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6〕168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授予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項目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推動綠色建筑發展,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6〕8號)的要求,根據《重慶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渝建〔2011〕117號)和《重慶市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與標識管理辦法》(渝建發〔2015〕46號),現就授予強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項目(以下簡稱“強制項目”)綠色建筑標識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授予條件
強制項目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執行重慶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或《居住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設計標準》全部規定的建筑工程項目。
根據重慶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我市地方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綠色建筑竣工標識”和“綠色建筑標識”,標識由低到高依次劃分為銀級、金級和鉑金級三個等級,分別對應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一星、二星和三星級。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達到相應標準要求的強制項目,依照項目管理權限分級授予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一)強制項目通過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初步設計專項審查后,授予銀級綠色建筑設計標識。
(二)強制項目通過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后,授予銀級綠色建筑竣工標識。
(三)強制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運營一年后,達到銀級綠色建筑運行要求的,授予銀級綠色建筑標識。
(四)鼓勵強制項目按照《重慶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渝建〔2011〕117號)的有關規定,申請金級或鉑金級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
二、標識制作及頒發
(一)我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針對強制項目,其綠色建筑設計標識頒發標識證書,其綠色建筑竣工標識和綠色建筑標識頒發標識證書和標志。且強制項目的銀級綠色建筑竣工標識與重慶市建筑能效標識合并頒發。
(二)授予強制項目的銀級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有效期為頒發之日起至竣工驗收之日止;授予強制項目的銀級綠色建筑竣工標識與銀級綠色建筑標識不設有效期。
(三)市城鄉建委統一制定強制項目相關標識的式樣、制作標準、編碼規則(詳附件1和附件2)。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統一規定進行編號,并依照管理權限分級頒發標識。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符合授予條件的強制項目應及時頒發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加強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
(二)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強制項目的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授予工作,明確專人負責組織實施,按季度向市建筑節能中心報送區縣管強制項目的標識授予情況(報送內容詳附件3)。各區縣強制項目的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授予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專項督查的內容。
(三)市建筑節能中心作為我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日常管理機構和主要負責強制項目的綠色建筑評價機構,應切實加強管理和服務,做好全市強制項目授予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情況匯總統計和證書制作等日常工作。
(四)2016年1月1日后通過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初步設計專項審查的強制項目申請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時,應提供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證書;2016年1月1日后通過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的強制項目的建設單位辦理銀級綠色建筑標識時,應提供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標識證書。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有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各有關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市城鄉建委建筑節能處聯系。
附件:1.強制項目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含竣工階段合并發放的重慶市建筑能效標識)制作標準和式樣
2.強制項目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編碼規則
3.強制項目銀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授予情況表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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