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建辦房[2016]12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建設局),福州市房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發揮示范項目的帶動作用,提升我省物業服務水平,經研究,現就開展2016年度福建省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申報考評及既有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復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基本條件
(一)住宅小區建筑面積5萬m2以上,別墅2萬m2以上,單棟大廈2萬m2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積占60%以上,其他綜合項目(包括辦公、商業、旅游、科教文衛、通信以及交通運輸類等建筑和工業區等)5萬m2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達80%以上。申報項目位于縣(市)的,建筑面積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二)已取得“設區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設區市已取消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的,可由設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申報項目。
(三)物業服務企業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四)未發生經設區市、縣(市、區)主管部門確認屬實的有關收費、服務質量等方面的投訴。
二、申報、考評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物業服務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行文上報省廳。
(二)省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組織現場考評。經現場考評認定,分值達90分以上(含90分)且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廳授予“福建省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并予以公布。
三、申報材料
(一)設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函;
(二)《申報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經規劃部門批準的項目總平面圖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復印件;
(五)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或消防備案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反映申報項目外觀形象的照片(至少3張)。
申報材料復印件應加蓋公司印章。材料裝訂成冊(一套),封面統一印制“2016年度省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申報材料”。
四、材料報送及現場考評初定時間
申報材料應于2016年9月31日前報送省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現場考評驗收時間定2016年 11月,具體時間安排另行通知。
五、評分標準
(一)按照2000年修訂版《全國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工業區)標準及評分細則》進行評分。
(二)獨立二幢以上多層住宅或高層住宅樓組成的住宅小區、別墅區、高層商住樓(包括共有一個裙樓,二個以上塔樓的高層建筑)且非住宅建筑面積低于60%的項目均采用住宅小區標準及評分細則。
(三)寫字樓、辦公樓、商住樓或其他經營性大廈等且非住宅建筑面積高于60%的均采用大廈標準及評分細則。
六、既有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復驗要求
(一)既有省級以上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復驗工作委托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二)對物業管理水平下降、群眾意見較大、達不到規定標準、不能起到示范作用的項目,取消其已獲得的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稱號。
(三)各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既有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復驗結果報送省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附件:申報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基本情況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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