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7〕3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自本通知發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銷售和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執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購買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滿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對象為個人,按照本市限購政策執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執行現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擁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無住房但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暫停發放貸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個人住房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貸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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