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合同一般約定按照形象進度進行驗工計價,現實情況下,通常在總承包合同中進一步約定按月或按季度進行驗工計價,并要求月度或季度驗工計價應在次月或次季度首月的一定工作日內完成,通常為10個工作日。但實際操作時,驗工計價時點普遍滯后,有些項目還存在不驗工計價、驗工計價不規律等情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營改增”以后,建筑企業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很可能以收款、業主批復驗工計價、發票開具時間孰先來確認。建筑企業取得的經業主批復的驗工計價單,實際上即為企業向業主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驗工計價滯后,會導致業主計價款支付滯后,一方面銷項稅額確認時間隨之滯后,存在涉稅風險;另一方面也會影響施工企業資金流,影響支付材料、設備供應商款項的能力,可能導致無法及時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影響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最終影響到當期的增值稅稅負。
驗工計價不規律或不驗工計價,會造成工程結算與工程進度不匹配情況,某些月份計稅收入很高,預征稅額較大,進銷項不匹配,企業資金壓力大。
因此,“營改增”后,應與業主協商,按照工程進度按月或者按季進行驗工計價,并對驗工計價批復盡量不跨月或者跨季,縮短時間差,避免施工單位某些月份稅負很高、資金壓力太大的情況發生。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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