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發票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指取得符合要求可以抵扣的票據。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中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關規定,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從海外進口貨物,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接受貨物運輸服務,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農產品銷售發票;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
實質要件指,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中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所購貨物、服務、勞務用于增值稅相關規定上允許抵扣的范圍,但用于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比如某建筑企業采購一輛金龍大巴車,取得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首先滿足了形式要件。采購的大巴車是專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則屬于“用于集體福利”,不滿足實質要件。所以采購的這輛金龍大巴車雖然取得了可以抵扣的發票,但是不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
再比如建筑企業將生產經營用的越野車送去汽修廠修理,修理廠向建筑企業開具國稅通用機打發票,首先不滿足形式要件。盡管所購勞務屬于可以抵扣的范圍,即滿足實質要件,但是不滿足形式要件也造成不能抵扣。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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