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根據《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63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第四章第十四條中“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內容同時廢止。
因此,單位在2013年12月1日前仍應按原政策規定執行,即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不可以統一年末匯算清繳正負差相抵后合并計算繳納營業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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