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資產評估增值按照新價值計提折舊應做納稅調整。
但是,財稅主管部門對特定企業下發過文件的除外。
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49號)第一條規定,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在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5060464.25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第二條規定,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6號)規定,對中外運集團實施集團資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30679.78萬元的部分,在資產轉讓發生時,按照規定在集團總部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對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購中外運集團第一批改制企業的資產,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關于改組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減值的計稅問題?!逗颖笔〉胤蕉悇站株P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4號)規定,企業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債轉股、合資等改組改制活動,其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并出具審計報告,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一)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但在納稅申報時未進行納稅調整的,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全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但在納稅申報時進行了納稅調整的,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但在納稅申報時未進行納稅調整的,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全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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