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舊貨和使用過的物品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直困擾納稅人的一個問題。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對如何開具發票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解讀國稅函[2009]90號文,具體可以歸納如下:
(一)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以下情況只能開具普通發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實,在國稅函[2009]90號文件下發之前,納稅人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銷售舊貨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時,也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稅函[2009]90號文件只是對此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二)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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