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1日以來,新一輪“營改增”試點工作已經陸續在北京、江蘇、安徽等地展開。根據各地最新的情況反饋,總體而言,“營改增”試點帶來的結構性減稅效果顯著,其中,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大幅減輕。但是,由于抵扣鏈條不完整、行業自身特點等一系列原因,一部分企業稅負并未減少,相反出現了稅負增加的情況,集中體現為人力成本比重較高的企業,如物流企業、文化創意企業、咨詢公司等。
毋庸置疑,中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將受益于本次結構性減稅的重大稅制改革,而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暫時性問題也會隨著改革的全面推進而消失。上述稅負增加的企業的稅負將會隨著可抵扣票據的增加,最終趨向合理和平衡。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作為持續經營的市場主體,稅負加重的企業不得不面對改革帶來的稅負增加的不利后果。為此,企業各自尋求應對之道,有的企業選擇消極承受,有的企業則憑借較強的議價能力向下游企業轉嫁該成本,也有的企業潛心研究相關政策、精心打造“分拆公司”的籌劃之道。如某文化傳播公司,營業額介于500萬元到1000萬之間,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現代服務業6%的稅率。由于文化創意企業可抵扣的進項較少,為降低稅負,該公司打算“一分為二”,變成兩個小規模納稅人,這樣便可適用3%的征收率,達到有效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的目的。
鑒于華稅律師事務所在企業并購重組、重整改制領域積累的豐厚經驗和專業能力,華稅律師特別提醒企業關注稅收籌劃過程中的下列稅務風險。
一、分拆過程中的合理商業目的
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的外,應當按照一般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具體而言,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如果為存續分立,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如果為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分立企業間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因此,企業如果希望通過拆分的方式達到減稅的目的,需要考慮并準確計算拆分過程中產生的各種交易成本和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等事項。如果企業打算遞延納稅義務,則需要申請特殊性重組,并符合特殊性重組所要求的一系列條件。
根據59號文的規定,適用特殊性首先需要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而上述企業的拆分籌劃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減少繳納稅款的考慮,因此,如何尋找出合理的商業目的、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有力的證明該拆分具有所述合理的商業目的,是企業進行此類籌劃所需解決的重要難題。
此外,適用特殊性還需滿足實質方面和程序方面的諸多限制條件。從實質方面而言,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從程序方面而言,分立各方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申報義務
(一)主動申請義務
根據財稅[2011]111號,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因此,如果企業的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500萬,則負有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法定義務。
(二)申請期限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相關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假設新分立的企業于2012年10月其營業額超過了500萬元,其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為每月15日之前,則該企業應當自2012年11月16日起的40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申請。
(三)未主動申請的法律后果
根據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華稅律師提醒小規模納稅人應當高度關注其銷售額度,在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度超過500萬的界限時,則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否則將面臨嚴峻的法律制裁。一方面是嚴重的經濟損失,應納稅額將按照17%的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并且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另一方面是企業的正常經營,如果企業被停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企業的經營很可能被迫陷入無法運轉的停滯狀態。
因此,企業采取“一分為二”的方式分立成兩個小規模納稅人,應當特別注意小規模納稅人的此項申報義務,在銷售額達到500萬時,應當于40日的法定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否則,企業可能會面臨嚴重的經濟損失,甚至因發票問題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綜上,企業如果希望通過稅務籌劃的方式降低稅負,必須加強對現有稅收政策的全面和深入的理解,并充分考量各項交易所產生的成本和所涉及的稅務風險,萬不可顧此失彼,只片面的考慮通過稅收籌劃可能獲得的經濟收益,而忽視籌劃過程中的各種條件的制約和限制。對于一些重大復雜的稅務籌劃,特別建議企業獲得專業的稅務律師的法律意見,以有效的防止和控制稅務籌劃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法律風險,確保企業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爭取自身的合法涉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