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且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對于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
表1、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
經營行為 |
稅務處理 |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
均交營業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 |
2.混合銷售行為: |
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
3.兼營非應稅勞務: |
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