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營業稅的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當前金融業“營改增”政策盡管尚未出臺,但是可以確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無論以何種名義取得的收入都應視為利息收入。同理,也適用于保函手續費、擔保費等其他金融業務。
(2)集團母公司設立的資金中心是辦理集團內部各成員現金收付和往來結算業務的專門機構,一般隸屬于財務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備經營金融業務的許可。資金中心主要借助網上銀行對資金池進行管理。根據集團與銀行之間就“資金池”業務簽訂的協議,集團及納入“資金池”管理的下屬企業必須在指定銀行開戶,采取收支兩條線的方式。集團資金中心對于上存資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對使用資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利息。這樣,集團資金中心的收入來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資金池存款在銀行與撥付下級公司之間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貸款利息。
(3)資金中心模式下,只要是成員企業從“資金池”借入資金,都屬于企業拆借行為,形成的資金占用費收入屬于利息收入。
(4)從目前所接觸的企業來看,結算中心模式下,“資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稅局監制的發票,而是使用收據作為結算憑證。并且金融業“營改增”政策尚未出臺,貸款利息收入會按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中的一種納稅,若政策允許銀行就利息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借款單位支付的利息可以根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用于抵扣。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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