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形式,是否繳納營業稅,需要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實際運作情況來看,分兩種情況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而相反,如果名義上將不動產對外進行投資,但不承擔投資風險并收取固定利潤的,則應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此外,新成立的公司如果對該寫字樓進行處置的話,應當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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