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一些突發情況,使得企業納稅隨之發生變化的,印花稅就是涉及的稅種之一。
例如,企業與合作方簽訂了業務合同,由于種種原因,在業務完結進行款項結算時,發現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又或者合作雙方約定的合同期限已滿,但合同所載業務仍未履行完畢的等等。企業遇到這類情況,到底要不要重新繳納印花稅呢?
對此,地稅工作人員解釋稱,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金額發生變化的,要視情況判斷是否要補繳印花稅。
情況一:合同(憑證)金額增加
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繳印花稅。
情況二:結算金額與所載金額不一致
對已履行合同(憑證)所載的權利義務,并已繳納印花稅的,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憑證)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繳印花稅。
情況三:合同(憑證)期滿繼續履約
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期滿時,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經合作雙方約定繼續使用的,其所載內容、金額沒有增加的,不用重新繳納印花稅;其所載內容,金額有所增加的,則對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建設網首頁 |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管理案例 | 會議活動 |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 | 我要投稿
版權所有:北京華信捷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四環西路186號漢威國際廣場二區9號樓5M層西區 郵編:100070 電話:010-68520349 傳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網安備 11010202007072號 京ICP備09092133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