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按照我國建筑相關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因此,施工許可證是甲方申請領取的,甲方只要有該證,并且注明的開工時間在2016年4月30日前,所有的乙方(即施工單位)都可以把該項目作為老項目來看待。
如果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對于總包方來說,該項目屬于老項目。如果涉及分包,分包方也要根據施工許可證或分包合同注明的日期來判斷新老項目。
建筑企業應該按照上述原理,安排好有關施工許可證、工程承包合同條款的梳理工作,補辦相關手續,確保企業利益。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