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采取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用建筑供熱節能辦法》(簡稱《辦法》)不久前施行。
《辦法》規定,民用建筑節能實行強制性標準。新建建筑應當達到總能耗減少50%以上的節能標準,其中居住建筑應達到總能耗減少65%以上的節能標準。新建建筑的供熱系統應安裝供熱熱網、換熱站和熱用戶溫度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并按照用熱量收取熱費。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滿足分戶計量要求。民用建筑建設方、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熱企業降低建筑節能標準,不得采購未取得產品合格證的供熱管線、供熱與用熱溫度調控、計量裝置等供熱節能設施。《辦法》要求民用建筑供熱節能應轉變用熱觀念,以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為前提,居住建筑供熱溫度應當控制在22℃以內;除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具有特殊溫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熱溫度應當控制在20℃以內。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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