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尚未出臺,對建筑企業預收工程款是否繳納增值稅有待政策的進一步明確。
(2)但是在營業稅中,對建筑業取得預收款項是要繳納營業稅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改增”后,政策是否會平移,規定建筑業收到預收款要繳納增值稅,目前尚不明確,還需跟蹤國家政策具體規定。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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