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營改增”政策尚未出臺,對于當前因其他業務已經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在建筑業“營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稅額能否在“營改增”后的建筑業勞務形成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尚無政策支持。
(2)但是根據當前執行的財稅[2013]106號文件,“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有可能建筑業“營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稅額不能用來抵扣“營改增”建筑業勞務所形成的銷項稅額。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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