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另外,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2)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收取的材料銷售款在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一項時,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并依法繳納增值稅。如果公司長期從事該項業務,且經營范圍中沒有這一項,屬于超范圍經營,建議公司的相關人員及時到工商局去辦理增項業務(變更經營范圍),然后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變更手續。
本文節選自李旭紅、趙麗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業“營改增”操作實務解析》一書第四章內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業管理》雜志社聯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施工企業‘營改增’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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