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出臺,將加強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計價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量清單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市場正常秩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辦法》適用于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的建設工程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核、備查與管理。
《辦法》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審核須由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審核。工程造價咨詢人不得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委托,對同一工程編制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不得對同一招標控制價進行編制與審核。
《辦法》明確,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審核須符合國家、自治區工程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單獨的造價成果文件形式出具。招標人不得對招標控制價進行上調或下浮。當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辦法》要求,招標控制價不得只公布總價。招標控制價公布的內容應包括:編制說明、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其他項目計價表、招標人擬自行供應材料表以及其他資料。招標人須在發出招標文件前5天,按本《辦法》規定由招標控制價編制人將擬定招標控制價及有關編制與審核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并在備查通過后公布招標控制價。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天內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名提出投訴。
《辦法》強調,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有違規行為的,將依法查處。
近年,現行資質管理制度的缺陷逐漸暴露,資質標準的不合理之處逐漸顯現,資質掛靠、違法分包和轉包等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廣大企業,交流了資質管理運行的現狀,提出資質標準修訂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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